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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对高健、黄卓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对高健、黄卓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高健、黄卓为:

经查,你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多处财务数据不准确。此外,你公司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关于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中相关年份、内容存在差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你公司代董事长高健、董事会秘书黄卓为违反《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该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对高健、黄卓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公司及相关人员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低级披露错误的内部追责问责机制,从源头上杜绝此类错误发生,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请高健、黄卓为等相关人员后续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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