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吴舟、朱云雷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2号────────────────────────关于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吴舟、朱云雷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吴 舟,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注册会计师;朱云雷,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注册会计师。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吴舟、朱云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号)查明的事实,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所)作为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吴舟、朱云雷作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审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一)未对函证异常迹象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公司向客户发函的联系方式与供应商回函的联系方式存在信息重合的情况,审计过程中未关注到上述异常事项,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未对其他异常迹象保持合理职业怀疑公司与供应商、客户分别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存在合同对手方业务联系人为同一人的情况,执行相关控制测试及实质性程序时未关注到上述异常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一)责任认定天衡所及注册会计师吴舟、朱云雷在执行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未对函证异常迹象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对其他异常迹象保持合理职业怀疑等审计程序不到位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1.4条、第12.1.2条等有关规定。(二)监管措施决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吴舟、朱云雷予以监管警示。请天衡所及相关会计师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相关项目的审计风险进行深入排查,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请天衡所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首席合伙人、总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u3000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