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李俊锋、李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俊锋、李坤:
经查,公司债券发行人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业物流)未在规定时间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李俊锋作为深业物流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李坤作为深业物流财务负责人,未能保证深业物流及时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下同)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