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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卜晓华、彭小红、唐庆芬:
2024年1月31日,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00.92万元至1,020.88万元。2024年4月23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24.14万元至-1,247.02万元。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卜晓华、财务负责人彭小红、董事会秘书唐庆芬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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