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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市优势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天津市优势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天津市优势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未及时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信息的问题。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我局报告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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