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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5-31 18: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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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24 号

关于对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

经查明,2019 年 4 月 4 日至 2022 年 9 月 15 日,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基金)旗下两只资管产品“新华基金

——金种子 1 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金种子 1 号)和“新华

基金——金种子 2 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金种子 2 号)合计

持有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5%以上的股份。

2022 年 5 月 10 日,公司披露新华基金减持股份计划公告,至 2022

年 8 月 4 日,金种子 1 号和金种子 2 号合计减持 2%,新华基金在所

持公司股份每变动达到 1%时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迟至

2022 年 8 月 11 日才在减持进展公告中说明相关情况。

新华基金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 1%

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3.4.2 条等有

1

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

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

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

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

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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