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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2022年9月通过回访中了解到个别客户的账户与他人共用的情况,但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客户本人提示账户使用规范。

二是个别工作人员展业过程中存在向客户提供财物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根据《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不断健全内部控制,切实加强员工执业行为管理,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并于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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