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许力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许力为:
经查,你在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向客户提供财物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