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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中煤矿山设备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中煤矿山设备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中煤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龙激光)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在德龙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承诺,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2023年5月4日,你公司所持德龙激光股份解除限售。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2月2日,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德龙激光股份134,567股,减持价格区间为每股25.39元至26.86元,低于德龙激光每股29.28元的发行价(首发价30.18元/股除权除息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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