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兆利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兆利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未按照相关私募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资者,说明公司未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二是未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三是报送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四是向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五是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资料。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兆利丰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当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合规风险管理,针对上述违规情形深入认真开展整改。你公司应当在本行政监管措施送达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如你公司逾期未改正,我局将依据《私募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