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刘昆、范晶晶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8号────────────────────────关于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刘昆、范晶晶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刘 昆,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范晶晶,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4〕7号)、《关于对刘昆、范晶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4〕6号)查明的事实,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准所)作为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刘昆、范晶晶作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审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一)子公司审计不到位未充分关注公司子公司投资标的账务处理的合理性,针对其他事务所对上述投资的会计处理存在不同意见的情况,未与第三方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二)存货跌价准备审计不到位仅关注小部分自制半成品是否存在跌价情形。(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关注部分预付账款函证存在差异、应收账款函证对象已注销仍回函等异常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进行核实。获取的部分审计证据存在年份异常。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七条的要求。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一)责任认定中准所及注册会计师刘昆、范晶晶在执行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子公司、存货跌价准备、函证等审计程序不到位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1.4条、第12.1.2条等有关规定。(二)监管措施决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刘昆、范晶晶予以监管警示。请中准所及相关会计师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相关项目的审计风险进行深入排查,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请中准所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首席合伙人、总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u3000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