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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刘昆、范晶晶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5-28 16: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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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刘昆、范晶晶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28号

────────────────────────

关于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刘昆、范晶晶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报告审计机构;

刘 昆,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范晶晶,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4〕7号)、《关于对刘昆、范晶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4〕6号)查明的事实,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准所)作为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刘昆、范晶晶作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审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子公司审计不到位

未充分关注公司子公司投资标的账务处理的合理性,针对其他事务所对上述投资的会计处理存在不同意见的情况,未与第三方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

(二)存货跌价准备审计不到位

仅关注小部分自制半成品是否存在跌价情形。

(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关注部分预付账款函证存在差异、应收账款函证对象已注销仍回函等异常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进行核实。获取的部分审计证据存在年份异常。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七条的要求。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中准所及注册会计师刘昆、范晶晶在执行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子公司、存货跌价准备、函证等审计程序不到位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1.4条、第12.1.2条等有关规定。

(二)监管措施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刘昆、范晶晶予以监管警示。

请中准所及相关会计师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相关项目的审计风险进行深入排查,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请中准所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首席合伙人、总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u3000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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