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16 号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王喜兵,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胡晗东,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关于对王喜兵、胡晗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2024】12 号) (以下简称《决定》 )查明的事实,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城国际)原持有的公司349,663,552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8.25%)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被轮候冻结,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 2024 年 1 月 13日才对塔城国际上述股份轮候冻结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控股股东所持公司全部股份被司法冻结,关乎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可能有重大影响。公司在知悉相关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 条、第 2.3 条、第 11.12.7 条等有关规定。针对上述事项,上海 1证券交易所已对控股股东塔城国际、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其他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查明的情况,时任总裁王喜兵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晗东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虽履行了一定的职责,但未能保证信息披露及时、公平,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王喜兵、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晗东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