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04 号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30 日,你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公司 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 40,000 万元至 36,000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 42,500 万元至 38,500 万元。4 月 30 日,你公司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2023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46,612.42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亏损 48,738.72 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预计的净利润与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5.1.3 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郑铁江、总经理蒋国强、财务总监曹彩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本所 1《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5.1.9 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4 年 5 月 24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