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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叶风尚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杭州天使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叶风尚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杭州天使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叶风尚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杭州天使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吕建明、王毅、徐国喜、张华:
2024年4月26日,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策医疗或公司)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子公司浙江通策口腔医院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通策)将所持有的杭州天使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天使)65.00%股权作价1.00元转让给北京存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存济),自2023年3月起,公司不再将杭州天使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公司子公司浙江通策将所持有的北京三叶风尚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风尚)51.00%股权作价1.00元转让给北京存济,自2023年9月起,公司不再将北京风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024年4月26日,公司披露的《关于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显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对北京风尚、杭州天使存在暂借款,分别为310.99万元、78.60万元,期末余额合计389.59万元,北京风尚、杭州天使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披露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2024年4月25日,公司收回上述暂借款本金389.59万元。
公司未能在北京风尚和杭州天使的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前解决对其提供的借款,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在2023年半年报、2023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北京风尚、杭州天使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吕建明、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毅、财务总监徐国喜、董事会秘书张华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通策医疗、北京风尚、杭州天使、吕建明、王毅、徐国喜、张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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