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步森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步森集团有限公司:
近期,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00,000股,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