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98 号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责任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高烈、申强、赵中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 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你公司在 2019 年以前存在未及时结算代采原材料港耗、途耗情况,导致当期相关报表科目金额披露不准确;同时还存在采购业务缺乏独立性和会计档案管理不规范问题。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2.1.2 条、第 2.1.5 条的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长高烈、时任总经理申强、时任财务总监赵中华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条、第 2.2 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1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5 月 17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