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建华、申志刚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张建华、申志刚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84 号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张建华、申志刚: 2024 年 1 月 27 日,你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 3 亿元至 4 亿元。4 月 18 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 年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为-50,551.07 万元。你公司《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2023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和第 6.2.1 条的规定。张建华作为公司董事长、申志刚作为公司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5.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 1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5 月 16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