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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研股份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来源:深交所 2024-05-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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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新研股份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379 号

关于对韩华、杨立军、卢臻、刘佳春、张舜、

方子恒、胡鑫、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韩华、杨立军、卢臻、刘佳春、张舜、方子恒、胡鑫、什邡

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手方及业绩承诺方。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韩华、杨立军、卢臻、刘佳春、张舜、方子恒、胡

鑫、

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什邡星昇)

— 1 —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 年 11 月,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研股份或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四川明日宇航

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日宇航,现已更名为四川新航钛

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韩华、杨立军、卢臻、刘

佳春、张舜、方子恒、胡鑫、什邡星昇与新研股份签署的盈利预

测补偿协议,韩华、杨立军等相关当事人承诺明日宇航 2015、2016、

2017 年度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1.70 亿元、2.40 亿元和 4 亿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如业绩

承诺期内明日宇航未达到承诺净利润,各业绩承诺方应当以公司

股份进行补偿,补偿不足的,差额部分以现金进行补偿;各业绩

承诺方以其本次交易取得的公司股份占全部业绩承诺方取得股份

总数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股份补偿责任。

2023 年 1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显示,明日宇航通过虚构业务和提前确认收入实施

财务造假,

2015 年度至 2019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合计 33.47 亿元,

虚增利润总额合计 13.11 亿元。2024 年 1 月 22 日,新研股份披

露《关于前期重大资产重组之 2015-2017 年度业绩承诺未完成的

进展公告》(以下简称《进展公告》),对明日宇航业绩承诺实

现情况进行更正,更正后 2015 年至 2017 年明日宇航累计实现净

利润-8.66 亿元,未实现承诺业绩,韩华、杨立军、卢臻、刘佳

— 2 —

春、张舜、方子恒、胡鑫、什邡星昇分别应补偿 10.72 亿元、5.62

亿元、1.86 亿元、0.36 亿元、0.97 亿元、0.34 亿元、0.55 亿元、

1.84 亿元。

截至本决定书出具日,韩华、杨立军等相关当事人未按照已

公开披露的信息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交易对手方的业

绩补偿承诺,作为交易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上市公司和投

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措施,一经公开披露,可能对投资者交易决

策产生重要影响。韩华、杨立军等相关当事人未按照公开披露的

信息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损害了投资者合理信赖,严重侵害

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8.6.1 条的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当事人卢臻、刘佳春、张舜、方子恒、

胡鑫向本所提交了书面申辩,其余责任人未提出异议及申辩理由。

相关当事人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一是业绩承诺方与新研股

份就业绩承诺补偿正在进行诉讼且尚未判决,纪律处分相关事实

和责任划分并无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事实,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业

绩补偿责任及应补偿金额均未确定。二是新研股份前期会计差错

更正不完整,导致计算的业绩承诺方应补偿金额有误。三是明日

— 3 —

宇航未完成业绩承诺是由于新研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实施财务造假

造成,新研股份应当承担业绩承诺未完成的责任。四是部分当事

人表示其负责管理的分公司业绩良好,应当豁免或减轻处分。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第一,本所处分事项是相关当事人未按公开披露的信息履行

业绩补偿承诺,损害了投资者合理信赖,是对未按照公开披露信

息履行承诺、误导投资者而实施的自律监管手段,而非介入补偿

义务人的合同履行或判定其之间的民事责任区分。

第二,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日宇航在业绩补偿承诺

期间财务造假的违规事实已经查明,新研股份结合行政处罚认定

事实与自查情况,对相应期间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大信

会计师事务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全面审计,同时就业绩承

诺事项出具《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

新研股份同时披露《进

展公告》

,明确明日宇航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本所处分的违规事

实与上述文件内容一致,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存在矛盾。

第三,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虚增利润情况,以及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

、新研股

份披露的《进展公告》

,明日宇航未完成业绩承诺的事实清晰,此

次处分的是对业绩承诺方未按公开披露的信息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与相关方是否为财务造假责任人并无直接关系。

第四,根据公开披露信息与相关协议,所有业绩补偿义务人

— 4 —

对明日宇航总体业绩完成情况按照其分别取得的股份比例承担责

任,与其各自分管分公司或业务板块对标的公司的利润贡献情况

无关。因此,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本所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 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新研股份交易对手方及业绩承诺方韩华、杨立军、卢臻、

刘佳春、张舜、方子恒、胡鑫、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韩华、杨立军、卢臻、刘佳春、张舜、方子恒、胡鑫、什邡

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

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

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新研股份通过本所上市公

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

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韩华、杨立军、卢臻、刘佳春、张舜、方子恒、胡鑫、

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

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时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保障上市公司和

投资者合法权益,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 5 —

附件:送达回执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5 月 14 日

— 6 —

附件

送 达 回 执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公司已经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韩华、杨立军、卢

臻、刘佳春、张舜、方子恒、胡鑫、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深证上〔2024〕379 号)

并已经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韩华、杨立军、卢臻、刘佳春、

张舜、方子恒、胡鑫、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送达各相关当事人。

签收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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