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93 号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9 日, 你公司披露 《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称出于谨慎考虑,公司决定撤销将股东周举东分红款7,223,040.00 元 及 阿 克 苏 盛 威 实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分 红 款5,702,400.00 元用于抵偿其控股股权及关联方占用款项合计12,925,440.00 元,并将这部分分红款挂账于“应付股利”科目。公司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其中,调减 2023 年半年报、2023 年三季报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2,925,440.00元,调减 2023 年半年报、2023 年三季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2,925,440.00 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 1《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5 月 10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