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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王军、周丰婷的监管函

来源:深交所 2024-05-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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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王军、周丰婷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王军、

周丰婷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77 号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王军、周丰婷:

根据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金利华电气

股 份 有限 公 司采 取 责令 改正 并 出具 警 示函 措施 的 决定 》

([2024]20 号)及《关于对王军、周丰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

([2024]21 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子公司浙江

金利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华设备)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与浙江金美宏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美宏远)签

订订货合同,约定金利华设备向金美宏远采购绝缘子生产原

料,金额 3400 万元。金美宏远是你公司控股股东山西红太

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金利华设备与金美宏远的

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在交易发生时未履行内部审议程

序,且未进行信息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1

(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7.2.7 条和第 7.2.8 条的

规定。

你公司总经理王军、副总经理周丰婷,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4.2.2 条的规定,对上述公司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

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

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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