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赛特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赛特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22年1月以来,你公司总经理长期未在公司实际履职,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上述重大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