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354 号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 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退市),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朗山一路丹邦科技大楼; 刘萍,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谢凡,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邓建峰,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任琥,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 刘文魁,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龚艳,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 1 — 陈文彬,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周鸾斌,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殷鹰,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莫珊洁,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0 号)查明的事实,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邦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在公司股票上市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在 2018 年至 2020 年上半年,丹邦科技通过伪造销售合同、销售订单、成品出仓单、客户对账单等相关资料的方式虚构境外销售业务,并利用境外子公司丹邦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构建资金循环。通过上述方式,丹邦科技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上半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186,650,693.95 元、282,550,216.97 元和 111,192,624.34 元, 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54.32%、82.59%和 82.58%。按照上述期间平均毛利率计算,丹邦科技在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上半年分别虚增利润 75,444,210.50 元、119,999,077.15 元和 44,777,269.82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91%、744%和 3637%。丹邦科技披露的《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和《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丹邦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第 1.4 条和第 2.1 条的规定。— 2 — 丹邦科技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丹邦科技时任监事谢凡、时任财务负责人邓建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丹邦科技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任琥、时任董事刘文魁、时任独立董事龚艳、时任独立董事陈文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第 3.1.6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丹邦科技时任监事殷鹰、时任监事周鸾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和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丹邦科技时任董事会秘书莫珊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第 3.2.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 3 —年 11 月修订) 》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 年修订)》第十六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萍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谢凡、时任财务负责人邓建峰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上述人员,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认定期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萍、时任监事谢凡、时任财务负责人邓建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任琥、时任董事刘文魁、时任独立董事龚艳、时任独立董事陈文彬、时任监事周鸾斌、时任监事殷鹰、时任董事会秘书莫珊洁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萍、谢凡和邓建峰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通过邮寄或者 现 场 递 交方 式 提交 给 本所 指 定 联系 人 (刘 女 士, 电 话 :0755-88668240)。— 4 — 对于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5 月 7 日 — 5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