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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应:

经查,2023年3月3日,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公司)披露回购报告书,称公司自股东大会通过稳定股价措施暨回购股份方案之日(2023年1月17日)起三个月内回购公司股份,回购金额不低于2,303,709.24元且不高于4,607,418.48元。截至2023年4月17日,本次回购期限届满,公司回购资金总额仅为19,809元,低于回购报告书约定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构成《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4号,以下简称《回购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未按照回购股份报告书约定实施回购”的情形。林应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未完成本次回购报告书约定负有责任,违反了《回购规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回购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泽达易盛、林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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