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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新能已收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聚焦太阳能光伏系列产品和新能源领域节能环保产品

来源:同壁财经 2024-04-24 22: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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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公元新能已收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聚焦太阳能光伏系列产品和新能源领域节能环保产品)

浙江公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4月24日在北交所更新上市申请审核动态,该公司已收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主要有,经营业绩的稳定可持续性,境外销售收入真实性,进一步披露创新性特征等。

同壁财经了解到,公元新能主要从事太阳能光伏系列产品和新能源领域节能环保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其中太阳能光伏系列产品主要包括太阳能光伏组件、光伏发电系统、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新能源领域节能环保产品主要包括太阳能灯具、低压灯具、新能源储能等应用产品。

关于经营业绩的稳定可持续性。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1)2021 年至 2023 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6.12 亿元、10.29 亿元、9.64 亿元,2023 年收入同比下滑 6.32%。同期发行人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1,027.14万元、3,120.01 万元、4,268.34 万元。(2)发行人 2023 年各季度收入及利润呈持续下滑趋势,其中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 5.34亿元、扣非后净利润 3,667.83 万元,下半年实现营业收入 4.21亿元、扣非后净利润 600.51 万元,环比均大幅下滑。

关于境外贸易政策对经营稳定性的影响。根据问询回复,发行人 90%以上收入来自于境外,主要客户分布在欧洲、巴西等国家或地区。①2020 年 8 月,巴西政府取消了太阳能光伏设备的所有进口关税,光伏组件产品进口税率降至 0%。各期发行人向南美洲地区销售金额分别为 16,598.56 万元、30,157.69 万元、31,138.27 万元,主要客户集中在巴西且为报告期内新增。2023年 12 月,巴西政府取消了对光伏组件 12%的进口税收补贴,自202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②2023 年 3 月,欧盟发布《净零工业法案》,提出目标到 2030 年欧盟清洁能源需求的自给率至少达到 40%。

需要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巴西关于光伏组件产品的进出口贸易政策变化情况,说明发行人向巴西地区销售收入持续增长的原因,是否主要受 2020 年巴西取消进口关税政策的影响,是否与国内向巴西的光伏组件出口额变化趋势相同;结合巴西政府近期恢复征收进口关税产品清单的范围及与发行人向该地区销售产品的重合情况,发行人2024年截至目前向巴西的销售情况、主要客户的采购规模及变化情况,说明发行人期后向巴西的销售是否受到恢复关税的重大不利影响。

关于境外销售收入真实性。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发行人各期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 56,201.25 万元、95,594.36 万元、87,461.21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超过 90%,2022 年境外销售收入大幅增长。发行人境外销售产品包括太阳能光伏组件和太阳能灯具,其中太阳能光伏组件收入占比在 70%左右。

关于光伏组件产品境外终端销售真实性。根据问询回复,发行人光伏组件产品境外下游直接客户主要为贸易商或 ODM类客户,系非终端客户。主要客户如 VERTYS、SMSTIC、FORTLEV 均为报告期内新增,其中发行人 2021 年新增巴西光伏组件贸易商 VERTYS,2022 年对其实现销售收入 1.88 亿元,占该贸易商全年经营规模的比例接近 50%,2023 年发行人对该客户的销售收入大幅减少至 9,498.40 万元。报告期后发行人对部分境外主要的光伏组件客户销售收入为 0,如截止目前发行人对 FUTURA、SMSTIC 等主要客户期后销售收入为 0,在手订单为 0。中介机构未核查关于境外贸易商终端销售真实性。

需要发行人①说明光伏组件业务境外开展的具体模式(如订单获取、生产模式、货物流及资金流模式等),不同类型客户(如 ODM客户、贸易商)的数量、销售金额及占比,相关业务模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②说明光伏组件业务中各期新增及存量客户的数量、销售金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新增 VERTYS、SMSTIC、FORTLEV 等主要客户的具体背景、业务开展模式,并结合对相关客户期后销售金额及在手订单大幅减少的实际情况,说明主要境外新增客户合作的稳定可持续性。

关于进一步披露创新性特征。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1)公司共有 3 项发明专利,分别于 2011 年和 2012 年授权,均应用于光伏建筑一体化领域,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报告期内相关专利未产生对应的主营业务收入。(2)光伏组件行业存在一定的同质化,行业内的主流技术已不存在显著差异,发行人部分相关技术在行业内具有通用性。光伏组件生产企业更注重光伏组件生产成本降低及良品率提升,而公司对生产工艺的提升与产线有效磨合的投入主要在生产成本中体现。

需要发行人说明发明专利取得时间较早,是否仍具有先进性。发明专利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相关,未产生主营业务收入的原因,公司将其列为核心技术是否合理。发行人是否存在技术研发及投入不足的情况,是否具有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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