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林光成、副总经理林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林光成、副总经理林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55 号林光成、林强: 根据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倍亿)披露的《关于董事、副总经理亲属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告》,2024 年 1 月 22 日,卡倍亿董事林光成买入卡倍亿可转换公司债券 3.95 万张,成交金额为 394.60 万元;副总经理林强(林光成之子)买入 3.93 万张,成交金额为 392.81 万元;林光成的配偶、林强的母亲林春仙买入0.18 万张,成交金额为 17.86 万元。3 月 20 日,林春仙将0.18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卖出,成交金额为 22.80 万元,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同时违反了林光成、林强在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9 日披露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作出的“若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参与公司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自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完成本次 1可转债认购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及可转债”承诺。 林光成、林强分别作为卡倍亿的董事、副总经理,未能督促亲属合规交易卡倍亿可转换公司债券,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2.3.1 条、第 4.2.2 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3.3.39 条、第 7.4.1 条的规定。请林光成、林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规范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4 月 19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