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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林光成、副总经理林强的监管函

来源:深交所 2024-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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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林光成、副总经理林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林光成、副总经理林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55 号

林光成、林强:

根据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

倍亿)披露的《关于董事、副总经理亲属交易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公告》,2024 年 1 月 22 日,卡倍亿董事林光成买入

卡倍亿可转换公司债券 3.95 万张,成交金额为 394.60 万

元;副总经理林强(林光成之子)买入 3.93 万张,成交金

额为 392.81 万元;林光成的配偶、林强的母亲林春仙买入

0.18 万张,成交金额为 17.86 万元。3 月 20 日,林春仙将

0.18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卖出,成交金额为 22.80 万

元,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同时违反了林光成、林强在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9 日披露的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作出的

“若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参与公司本次可转债

的发行认购,自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完成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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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认购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本人及本

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及可转债”承诺。

林光成、林强分别作为卡倍亿的董事、副总经理,未

能督促亲属合规交易卡倍亿可转换公司债券,违反了本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第 4.2.2 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3.3.39 条、第 7.4.1 条的规定。请林光成、林强充分重视

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

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规范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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