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监管动态 - 正文

关于对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经查,你所在为宁波市中浦石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债券(第一期)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核查和验证义务履行不到位,对发行人实缴资本等事项未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未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第九条的规定。

二是法律意见书制作不规范,部分内容与工作底稿存在矛盾,且存在律师事务所主体内容表述错误,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及《执业规则》第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三是工作底稿内容不完整,未完整保存核查验证、内核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执业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所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流程管控,切实提高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质量,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4年4月12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