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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你公司财务核算存在薄弱环节,财务复核程序不到位,房地产业务中个别长期股权投资、存货的减值测试不够审慎,供应链业务中个别品种如氢氧化钴、电缆等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依据不充分。

二、内部控制不健全。你公司对个别子公司管理不到位,部分合同用印审批不规范,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四条和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切实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学习,严格规范财务核算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控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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