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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金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金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苏金奇:

2023年11月15日,苏鑫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买入6,610张“锦鸡转债”,成交金额91.55万元;2023年11月16日,苏鑫将前述“锦鸡转债”全部卖出,成交金额93.20万元。你与苏鑫系父子关系,且上述交易发生在你担任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上述交易行为导致你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本人及近亲属的证券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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