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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3-22 17: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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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4〕0011 号

关于对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华强科技,A 股证

券代码:688151;

孙光幸,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朱经平,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

人;

赵晓芳,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对湖北华强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孙光幸、朱经平、赵晓芳采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

的决定》

(〔2024〕12 号)

(以下简称《决定》

)查明的事实,湖北华

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下列违规行为。

一是会计估计变更未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2022 年末,公

司对部分应收账款使用单项计提法,构成会计估计变更。公司未按

照规定审议并及时披露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二是部分产品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公司 2021 年至 2023 年 6

月期间销售的 RFP-1000 型人防工程滤器中,约有 2,879 台在确认收

入后仍存放于公司仓库,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

1

三是存货跌价计提不充分。2022 年末,公司在对人防工程滤器、

口罩、防护服等存货及相关原材料计提跌价准备时,未充分考虑相

关产品资产在手订单价格下降、产品退出市场、产品毛利为负且无

价格上升趋势等因素,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

四是部分成本费用存在跨期。公司计入 2022 年的 107.38 万元

运输费用实际发生在 2021 年,计入 2023 年的 68.41 万元研发费用

实际发生在 2022 年,成本费用确认存在跨期。

五是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不规范。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5 日、1

月 11 日共将 110.44 万元募集资金用于支付非募投项目,后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通过一般户全额转回募集资金专户,存在募集资金违规

用于非募投项目的情形。2022 年、2023 年,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使

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分别不超过 18 亿元、19

亿元,但公司在 2022 年 1 月 29 日、9 月 6 日、10 月 12 日及 2023

年 7 月 24 日,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总余额分别为 22.68

亿元、18.92 亿元、18.91 亿元、19.93 亿元,均超过董事会审批

额度。

六是募集资金相关信息披露不规范。2022 年 4 月,公司使用了

超募资金 188.49 万元,但在《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报告》中未予披露;公司在 2022 年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中,将新型核生化防护基础材料研发平台建设项目 2.68 万元

计入新型核生化应急救援防护装备产业化生产基地项目,披露存在

错误。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5.1.2 条、第

2

9.3.3 条、第 9.3.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第 5.1.2 条、第 5.1.3 条、第 5.3.1 条、

第 5.3.5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孙光幸作为

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朱经平作为财务事项的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赵晓芳作为信息披

露事项具体负责人,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

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

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孙光幸、时任主管

会计工作负责人朱经平、时任董事会秘书赵晓芳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

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

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

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3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

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

完整地披露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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