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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杭州锦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杭州锦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锦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对部分私募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三、未对部分产品的风险告知、警示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
四、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积极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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