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付华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付华民:
经查,海南鎏畅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以下违规情形:违反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关于“基金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0%”的投资限制;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未准确提交办公地址信息,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四条第(七)项、《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你作为海南鎏畅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投资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