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26 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8 号)查明的违规事实,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华所)在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股份)2018 年、2019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出具的蓝盾股份 2018 年、2019 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至 2019 年,蓝盾股份子公司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电商)通过伪造大量客户和商户的业务合同、业务对账单、询证函回函等,在自主开发的相关系统上虚构发码数据和消费数据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2018 年、 2019 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164,709,504.62 元、79,115,644.30 元, 占蓝盾股份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7.22%、 14.12% ; 分 别 虚 增 利 润 总 额 164,709,504.62 元 、79,115,644.30 元, 占蓝盾股份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3.74%、8.33%。蓝盾股份披露的 2018 年年度报告和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华所为蓝盾股份 2018 年、2019 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张晓辉、熊玲是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二、在蓝盾股份 2018 年、2019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风险评估阶段,未恰当执行了解内部控制的审计程序,存在明显缺陷 审计计划阶段,大华所对中经电商的审计策略标识为“重点审计”,将中经电商识别为蓝盾股份合并财务报表中“具有财务重大性的单个组成部分”,并在风险识别与评估阶段,将中经电商营业收入列为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且列为特别风险。中经电商 2018 年、2019 年主营业务之一为向保险机构等客户销售电子券码业务,该业务营业收入占中经电商营业收入比例两年均超过 50%,且与传统的商务卡业务具有重大区别。大华所在风险识别与评估阶段,未针对中经电商销售电子券码业务执行了解内部控制的审计程序,风险评估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导致未能针对评估的营业收入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恰当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二)营业收入实质性审计程序存在明显缺陷 一是在实施重要商户收入审计程序过程中,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对相关重要 2商户业务实施实质性审计程序时,大华所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能关注合同信息、合同印章、对账单印章、业务资料、财务指标等明显异常情况,未就相关业务的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对油品合作商户实施函证程序时,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能关注相关重要商户发函地址与回函地址不符、询证函回函印章与商户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等异常情况,未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消除疑虑。 二是在实施电子券码收入审计程序过程中,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实施涉保险机构客户电子券码收入实质性审计程序时,大华所未就中经电商账面记载的与涉保险机构客户的电子券码业务发码金额、有效期、消费金额的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实施函证程序时,大华所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对函证保持有效控制,未能关注相关客户的发函地址、回函地址、回函印章等明显异常情况,未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消除疑虑。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主动向大华所致函揭发询证函回函存在虚假印章等情形,以及大华所已在走访中清楚知悉人民财险工作人员明确否认合同及采购订单为本人签署的情况下,大华所实施了二次函证程序,对该笔业务应收账款计提减值,但大华所继续选择函证并非属于追加了恰当的审计程序,且未对二次函证的相关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大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3(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5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大华所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3 月 12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