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张松滨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74 号 关于对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 董事张松滨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张松滨,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对张松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监管措施〔2024〕2 号)查明的事实,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张松滨在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期间,未出席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也未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张松滨未出席董事会且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未能勤勉尽责,未尽到作为独立董事的法定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4.3.1 条、第4.3.5 条、第 4.3.8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第 3.1.1 条、第 3.1.6 条、第 3.3.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 1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 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张松滨予以监管警示 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引以为戒, ,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 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 、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 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