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61 号 关于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翟 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蔡明泼,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王少艮,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高级副总裁; 缪冬塬,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高级副总裁; 张宏久,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刘胜军,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邹志文,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窦维东,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 李建树,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魏军锋,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余 蕾,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何 杉,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方 宇,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薛立勇,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高级副总裁; 1 蒋 玮,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高级副总裁; 吴 坚,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裁; 王红军,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刘世博,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舒小斌,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杨 波,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沈薇薇,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段兰春,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黄 会,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黄建源,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执行副总裁、高级副总裁; 迟 娟,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监事、高级副总裁; 邵东涛,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执行副总裁、高级副总裁、代董事会秘书; 姬俊彪,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高级副总裁; 杜 硕,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肖冰冰,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监事; 刘成寅,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高级副总裁; 骆建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王晓慧,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史煜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俞 彬,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高级副总裁; 2 赵 清,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潘 文,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王 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刘思民,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孙 晨,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2 号)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42 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在 2017 至 2019 年度,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博天或公司)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的情形,主要方式包括:一是未及时对已终止的设备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签署虚假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抵消虚增收入引起的往来款项,此类情形涉及合肥清溪项目;二是未及时对已竣工结算的项目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签署虚假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抵消虚增收入引起的往来款项,此类情形涉及兖矿榆林 100 万吨/年煤间接液化示范项目污水处理厂及回用水处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等 EPC 项目;三是使用无商业实质的验工计价凭证确认工程进度,并通过签署虚假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隐瞒虚增收入的情况,此类情形涉及雷州市村级生活污水处理 PPP 项目等 PPP 项目。具体影响情况如下: 2017 年,*ST 博天虚增营业收入 34,739.80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1.40%;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 11,801.65 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70.68%; 2018 年,*ST 博天虚增营业收入 109,847.85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25.33%;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 50,144.7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23.80%; 2019 年,*ST 博天虚减营业收入 2,874.52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0.99%;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 11,605.9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4.01%; 2020 年,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 4,939.1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1.90%; 2021 年,综合考虑相关减值及投资收益调整等因素影响,虚减利润 24,944.2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7.37%。 此外,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对相关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及更正。 综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虚假记载金额大、占比高,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对公司 4及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其他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公司时任董事翟俊,时任董事蔡明泼,时任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高级副总裁王少艮,时任董事、高级副总裁缪冬塬,时任独立董事张宏久,时任独立董事刘胜军,时任独立董事邹志文,时任监事会主席窦维东,时任监事李建树,时任监事魏军锋,时任监事余蕾,时任监事何杉,时任监事方宇,时任高级副总裁薛立勇,时任高级副总裁蒋玮,时任董事、总裁吴坚,时任财务总监王红军,时任董事会秘书刘世博,时任董事舒小斌,时任独立董事杨波,时任独立董事沈薇薇,时任监事段兰春,时任监事黄会,时任执行副总裁、高级副总裁黄建源,时任监事会主席、监事、高级副总裁迟娟,时任执行副总裁、高级副总裁、代董事会秘书邵东涛,时任高级副总裁姬俊彪,时任董事杜硕,时任监事会主席、监事肖冰冰,时任高级副总裁刘成寅,时任独立董事骆建华,时任独立董事王晓慧,时任监事史煜华,时任高级副总裁俞彬,时任财务总监赵清,时任监事潘文,时任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王磊,时任监事刘思民,时任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孙晨作为公司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 5第 16.1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公司时任董事翟俊,时任董事蔡明泼,时任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高级副总裁王少艮,时任董事、高级副总裁缪冬塬,时任独立董事张宏久,时任独立董事刘胜军,时任独立董事邹志文,时任监事会主席窦维东,时任监事李建树,时任监事魏军锋,时任监事余蕾,时任监事何杉,时任监事方宇,时任高级副总裁薛立勇,时任高级副总裁蒋玮,时任董事、总裁吴坚,时任财务总监王红军,时任董事会秘书刘世博,时任董事舒小斌,时任独立董事杨波,时任独立董事沈薇薇,时任监事段兰春,时任监事黄会,时任执行副总裁、高级副总裁黄建源,时任监事会主席、监事、高级副总裁迟娟,时任执行副总裁、高级副总裁、代董事会秘书邵东涛,时任高级副总裁姬俊彪,时任董事杜硕,时任监事会主席、监事肖冰冰,时任高级副总裁刘成寅,时任独立董事骆建华,时任独立董事王晓慧,时任监事史煜华,时任高级副总裁俞彬,时任财务总监赵清,时任监事潘文,时任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王磊,时任监事刘思民,时任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孙晨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6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