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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2022年9月13日,你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年产8万台液化天然气(LNG)供气系统模块总成智能制造基地项目”中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年产5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项目”(以下简称“昊安项目”)。2022年9月26日,你公司与吉林银行长春卫星支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昊安项目”子公司吉林省昊安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昊安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新设吉林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同日,变更募集资金到账。2022年10月9日至10月28日,你公司累计以1.24亿元募集资金置换“昊安项目”前期自筹资金投入。但前述1.24亿元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未出具鉴证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未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上述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方案,并于2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吉林证监局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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