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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来源:深交所 2024-0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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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104 号

关于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揭阳路 28 号;

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88 号

2509 室,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柯树泉,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柯少彬,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余祥,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

柯少芳,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 1 —

焦宝元,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及广东

康爱多数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宋秀清,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谢成松,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31

号)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

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及子公司通过预付设备采购款、预付药品采购款、支付

林下参采购款等多种方式,与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太安堂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 年至 2022 年上

半年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 6,484.64 万元、20,526.57 万元、

27,655.47 万元、26,926.94 万元、16,112.99 万元,分别占当期

净资产的 1.22%、3.80%、5.10%、5.87%、3.61%。针对上述期间

发生的 32,755.24 万元资金占用,本所已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作

出纪律处分决定。

二、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子公司广东康爱多数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

爱多)通过少结转成本、少记费用等方式,虚增存货、利润,2018

年至 2021 年各年度分别虚增存货 6,480 万元、14,061 万元、

11,495 万元、10,318.95 万元。公司及子公司广东宏兴集团股份

— 2 —

有限公司宏兴制药厂通过虚增药品销售价格的方式虛增收入、利

润,

2018 年至 2020 年各年度分别虚增收入 261.23 万元、

1,007.85

万元、500.33 万元。通过上述方式,公司 2018 年至 2021 年各年

度分别虚增利润 6,599.64 万元、14,371.26 万元、11,592.81 万

元、10,318.95 万元,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0.08%、

115.79%、304.72%、12.25%,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1.2 条、第 5.4 条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作为资金占用方,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 1.2 条、第 4.1.1 条、第 4.1.5 条、第 4.2.1 条、第 4.2.3 条、

第 4.2.5 条、第 4.3.1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

要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柯树泉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修订)

》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1.2 条、第 4.1.1

条、第 4.1.5 条、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5 条、第 4.3.1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柯少彬、董事兼财务总监余祥、董事兼

副总经理柯少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

— 3 —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及康爱多总经理焦宝元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宋秀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4.3.1 条、

第 4.3.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谢成松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4.3.1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 年修订)

》第九条、第十六

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

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柯少彬

给予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十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二、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有

— 4 —

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柯树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余祥、

董事兼副总经理柯少芳、时任副总经理及康爱多总经理焦宝元、

董事宋秀清、副总经理谢成松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柯树

泉、柯少彬、余祥、柯少芳、焦宝元、宋秀清、谢成松如对本所

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

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广东

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

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

话:0755-88668240)。

对于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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