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104 号 关于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揭阳路 28 号; 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88 号2509 室,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柯树泉,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柯少彬,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余祥,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 柯少芳,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 1 — 焦宝元,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及广东康爱多数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宋秀清,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谢成松,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31号)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及子公司通过预付设备采购款、预付药品采购款、支付林下参采购款等多种方式,与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 年至 2022 年上半年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 6,484.64 万元、20,526.57 万元、27,655.47 万元、26,926.94 万元、16,112.99 万元,分别占当期净资产的 1.22%、3.80%、5.10%、5.87%、3.61%。针对上述期间发生的 32,755.24 万元资金占用,本所已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二、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子公司广东康爱多数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爱多)通过少结转成本、少记费用等方式,虚增存货、利润,2018年至 2021 年各年度分别虚增存货 6,480 万元、14,061 万元、11,495 万元、10,318.95 万元。公司及子公司广东宏兴集团股份— 2 —有限公司宏兴制药厂通过虚增药品销售价格的方式虛增收入、利润, 2018 年至 2020 年各年度分别虚增收入 261.23 万元、 1,007.85万元、500.33 万元。通过上述方式,公司 2018 年至 2021 年各年度分别虚增利润 6,599.64 万元、14,371.26 万元、11,592.81 万元、10,318.95 万元,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0.08%、115.79%、304.72%、12.25%,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1.2 条、第 5.4 条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作为资金占用方,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1.2 条、第 4.1.1 条、第 4.1.5 条、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5 条、第 4.3.1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柯树泉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1.2 条、第 4.1.1条、第 4.1.5 条、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5 条、第 4.3.1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柯少彬、董事兼财务总监余祥、董事兼副总经理柯少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 — 3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条、第 4.3.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及康爱多总经理焦宝元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宋秀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谢成松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4.3.1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 年修订) 》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柯少彬给予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十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二、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有— 4 —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柯树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余祥、董事兼副总经理柯少芳、时任副总经理及康爱多总经理焦宝元、董事宋秀清、副总经理谢成松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柯树泉、柯少彬、余祥、柯少芳、焦宝元、宋秀清、谢成松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2 月 2 日 — 5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