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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1-26 16: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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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18 号

关于对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皖新传媒,A 股证

券代码:601801;

邓 琼,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2024 年 1 月 6 日,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收到安徽证监局《关于对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根据决定书相关内容,公

司 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19,197.16

万元和 1,772.22 万元。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 2020 年、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营业收入调减,分别占调整前营业收入金额的

2.17%、0.21%。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报告期内经营成果、财务状

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应当根据

相关规则要求,对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并

1

保障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财务数据披

露有误,财务管理不规范,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邓琼作为公司财

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

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

作出的承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

定:

对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负责人邓琼予以监管

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

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

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1 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

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2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

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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