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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中兴通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北京中兴通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23号

北京中兴通控股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作为北京中兴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你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14日、18日,累计买入“中兴通科”1,798,800股,成交金额3,808,256元;2023年12月1日、4日,累计卖出“中兴通科”135,507股,成交金额356,869.52元。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根据你公司上述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增强法律意识,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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