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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蒋仕波、叶茂杨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1-22 09: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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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蒋仕波、叶茂杨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1 号

────────────────────────

关于对蒋仕波、叶茂杨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蒋仕波,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浙江海德曼

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叶茂杨,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浙江海德曼

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1-

书》

(〔2023〕42 号)查明的事实,蒋仕波、叶茂杨在信息披露、

股票买卖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蒋仕波、叶茂杨控制蒋仕波、叶茂杨、高某萍、金某芳等

17 个主体名下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账户组于 2013 年

12 月 18 日合计持有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科力远)股票 16,345,987 股,持股比例达到 5.19%,首次超过总

股本的 5%,并继续交易该股,2014 年 9 月 22 日账户组持股比

例达到 10.09%,

2018 年 11 月 12 日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 15.04%。

截至 2022 年 5 月 27 日,仍持有 229,784,200 股,占总股本的

13.90%。蒋仕波、叶茂杨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于限

制期内继续买卖科力远股票,2013 年 12 月 19 日(超比例后次

日)

至 2022 年 5 月 27 日,

账户组合计买入科力远股票 129,036,574

股,买入成交金额 1,690,202,202.60 元,合计卖出 31,712,096 股,

卖出成交金额 624,110,252.58 元。对外转让最后一笔交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3 日。经计算,没有违法所得。

账户组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合计持有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海德曼)股票 2,738,524 股,持股比例

达到 5.07%,首次超过总股本的 5%,并继续交易该股,2020 年

12 月 9 日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 10.03%。截至 2022 年 5 月 27 日,

账户组合计持有浙海德曼股票 7,147,653 股,占总股本 13.24%,

蒋仕波、叶茂杨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于限制期内继

续买卖浙海德曼股票,2020 年 11 月 6 日(超比例后次日)至 2022

-2-

年 5 月 27 日,账户组合计买入浙海德曼股票 4,629,129 股,买入

成交金额 232,383,383.55 元,合计卖出 220,000 股,卖出成交金

额 13,987,133.62 元。经计算,违法所得 4,751,912.87 元。

综上,蒋仕波、叶茂杨通过控制账户组持股科力远、浙海德

曼,权益变动达 5%后未按规定及时停止买卖股票并履行权益变

动披露义务,而是在限制期内继续买卖科力远、浙海德曼股票,

该二人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05 年)》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六

条第一款、第二款,《证券法(2019 年)》第三十六条、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3.1.7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3 条、第 3.4.1 条、第

3.4.2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4.1 条、第

5.1.1 条等有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蒋仕波、叶茂杨

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第 16.2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

-3-

纪律处分决定:对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浙江海

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蒋仕波、叶茂杨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

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 月 15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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