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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1-22 17: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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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4〕0007 号

关于对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科思科技,A 股

证券代码:688788;

刘建德,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庄丽华,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对深圳市科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建德、庄丽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274 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

)查明的事实,深圳市科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

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下列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未对 2022 年度计提大额减值事项单独履行临时公告义

务。二是 2021 年业绩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存在遗漏登记法定知

悉人员情形。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5.1.2 条、第

7.1.2 条、第 8.2.6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第 7.2.5 条等相关规定。

1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刘建德作

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

任;时任董秘庄丽华作为信息披露事项具体负责人,对信息披露问

题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

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刘建德及时任董

事会秘书庄丽华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

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

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

改报告。

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公司应当严

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

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职,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重大信息。

2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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