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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1-20 11:5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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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34 号

关于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4 号

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司公告,截至 2020 年 1 月 10 日,南京熊猫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熊猫或公司)股东中国华融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融)持有公司股份 65,146,691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7.13%。此后,该股东在 2020 年 3 月 11 日至 2022

年 3 月 7 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

1.42%。其中,截至 2021 年 12 月 23 日,该股东所持股份减少比例

已达 1.04%,但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公告义务,迟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才在《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达到 1%的提示性公告》中披

露相关事项。

中国华融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在持股变动比例达到 1%时,

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

1

十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 3.4.2 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

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

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

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

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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