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汤世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汤世峰: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惊驾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私自违规为投资者与他人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