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 上证公监函〔2024〕 2024〕0012 号关于对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咸亨国际,A 股证券代码:605056; 王来兴,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夏剑剑,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邹 权,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叶兴波,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 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后未严格用于主营业务。2022 年公司将 3000 万元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后,与其他自有资金一起购买理财产品,产品到期后已赎回。二是募集资金专户之间存在部分资金混用于不同募投项 1目的情况。三是 2023 年 2 月至 4 月期间,公司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金额超出董事会授权额度。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1.4 条、第 2.1.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第 6.3.2 条、6.3.14 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王来兴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时任总经理夏剑剑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邹权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和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叶兴波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王来兴、时任总经理夏剑剑、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邹权、时任董事会秘书叶兴波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2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 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抄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司抄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公司处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公司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