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 号──────────────────────── 关于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当事人: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花王,A股证券代码:603007; 肖国强,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李洪斌,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1- 肖杰俊,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59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2017年,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购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水务)60%股权,并与郑州水务原股东签订协议约定,郑州水务在 2017 年至 2019 年的业绩承诺期内实现净利润合计不低于 1.42 亿元。2018 年 4 月、2020年 3 月,公司又与郑州水务原股东签署两份补充协议,其中部分条款涉及公司承诺后续为郑州水务融资担保、项目承接等事项提供支持, 并将原先业绩承诺实现净利润金额调减 1500 万元至 1.27亿元。上述补充协议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且签署两份补充协议事项作为前期收购事项的重要进展,公司未进行临时公告。 综上,公司对前期收购事项的重要进展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按规定披露,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 条、第 2.3 条、第7.5 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警示函》认定,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肖国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洪斌、时任董事会秘书肖杰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 -2-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条、第 16.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肖国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洪斌、时任董事会秘书肖杰俊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3-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 月 5 日-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