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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1-04 15: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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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274 号

关于对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赤天化,A 股证券代

码:600227;

先正红,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6 年 9 月 6 日,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

书(修订稿)》,募投项目“贵阳观山湖肿瘤医院建设项目和贵阳圣

济堂糖尿病医院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设期为 36 个月

(含前期工作)。

根据公司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2016 年 10 月 14 日,主承销商将募集资金净额 19.43 亿元划转至赤

天化银行账户。2019 年 10 月,公司募投项目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但公司未能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披露程序,迟至 2023 年 9 月 7

日,公司方披露《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将募投项目“贵阳观

山湖肿瘤医院建设项目和贵阳圣济堂糖尿病医院建设项目”完成时

间延期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

1

综上,公司募投项目于 2019 年 10 月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但未及时履行募投项目延期的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

至 2023 年 9 月 7 日才予以审议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影响投

资者的合理预期。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第十

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 2.1.7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6.3.24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

先正红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法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先正红予以监管

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

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

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

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

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

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2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

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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