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252 号 关于对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华正新材,A 股证券代码:603186; 俞 高,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10 月 12 日在上证 e 互动回复投资者提问称,“公司具备用于5.5G 的产品和技术,同时公司也正积极与国内领先的通信公司共同进行前沿技术布局与产品开发”。相关回复发布后,公司股价于 10月 13 日和 10 月 16 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停并触及异常波动。公司于10 月 17 日披露公告澄清称,“公司高频产品 HC298 覆铜板可用于高频通信天线领域,因 5.5G 尚未形成行业技术标准,因此该产品目前未直接用于 5.5G 天线领域,后续开发和应用存在不确定性;5.5G尚未正式商用,目前公司产品未产生相关销售额,未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实质影响”。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 5.5G 相关产品和技术信息,未能客观、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相关产品业务占比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 1响等实际情况,相关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7.5.3 条、第 7.5.4 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俞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俞高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1 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