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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书

来源:上交所 2023-12-14 11: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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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81 号

────────────────────────

关于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力源

科技,A 股证券代码:688565;

沈万中,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总经理;

裴志国,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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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金史羿,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项

目部负责人;

沈学恩,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林虹辰,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采

购部负责人;

曹 洋,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

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3〕20 号)查明的事实,2021 年度,浙江海盐

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科技或公司)通过提

前确认 11 个水处理项目进度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

其中: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03,838,981.52 元、虚增利

润总额 27,072,877.87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24.71%和

68.23%;2021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5,415,929.19 元、虚

增利润总额 4,256,309.89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3.42%和

34.01%;2021 年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21,681,415.93 元、虚

增利润总额 5,425,572.92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3.54%和

27.16%。2022 年 10 月 29 日、2023 年 5 月 4 日,力源科技先后

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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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数据予以更正。

综上,公司通过提前确认项目进度,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

额,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5.1.2 条、第 5.1.3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沈万中作为力

源科技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组织公司多个部门相互配合实施虚

增收入、利润行为,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公

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裴志国作为力源科技时任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金史羿作为

力源科技时任董事、项目部负责人,筹划、实施项目的提前确认,

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沈学恩作为力源科技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配合提前确认相关项目的收入、成本,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林虹辰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采购部负责人,明知部分项

目确认收入时尚未完成发货,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

整,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曹洋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分管项目部的副总经理,未关

注公司项目实际执行进度,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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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

款,《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

第 4.2.8 条、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3 条、第 14.2.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浙江海盐力

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沈万中,时任副

总经理裴志国,时任董事、项目部负责人金史羿,时任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沈学恩,时任董事、采购部负责人林虹辰,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曹洋予以公开谴责。同时,本次纪律处分将

吸收前期《关于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

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022〕192 号)。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

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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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

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

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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