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80 号──────────────────────── 关于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当事人: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卓锦股份,A 股证券代码:688701; 卓未龙,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1- 姚群英,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 胡 愚,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王志宏,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6 号)查明的事实,2021 年下半年,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锦股份或公司)将部分成本以保证金名义计入往来款,虚减营业成本 27,965,247.68 元,进而虚增利润总额 27,056,697.68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1.47%、57.84%,导致公司披露的 2021 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2021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综上,公司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5.1.2条、第 5.1.3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卓未龙组织实施案涉行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姚 -2-群英参与案涉行为,二人明知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仍审议通过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胡愚同时分管法务工作,未对信息披露及相关协议保持充分关注,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志宏分管采购部和工程管理中心,未能对大额保证金及项目成本等情况保持充分关注,二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 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人员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第 4.2.8 条、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回复如下异议:公司前期已提交整改报告,并始终严格执行相关整改措施,未再发生同类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恳请结合公司本年度整改情况予以综合评判,充分考虑相关影响。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查明,公司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违规行为,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相关责任主体所称提交整改报告、落实整改要求系事后措施,不影响违规事实的成立,相关异议理由不能作为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3-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3 条、第 14.2.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卓未龙,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姚群英,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胡愚,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志宏予以公开谴责。同时,本次纪律处分将吸收前期《关于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023〕2 号)。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 -4-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2 月 11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