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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3-12-21 16: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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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259 号

关于对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多伦科技,A 股证券代

码:603528;

章安强,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阮 蔚,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3 年 11 月 10 日 15 时 39 分,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发布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表显示,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 14 时至 15 时业绩说明会召开期

间对投资者提问回复 “目前湖南北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云

科技)的 Alice GNSS 高精度定位芯片已通过了国际权威的 ISO26262

功能安全产品认证,成为国内首款、全球第二款获此认证的高精度

定位芯片”等内容。

公司发布上述信息后,公司股票价格于次一交易日涨停,且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至 17 日连续涨停。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披

1

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北云科技为公司的参股公司,目前公

司对其参股比例为 13.5057%,2022 年度、2023 年半年度公司对其长

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损益分别为-275.48 万元、-303.73

万元,对公司经营没有重大影响,并称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需要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或

市场传闻。公告提交当日,已有媒体将公司列为华为概念股,且公

司曾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8 月 21 日、9 月 7 日在上证 e 互动平台

上回复投资者提问时称“公司作为华为昇腾 AI 产业链的重要合作伙

伴之一,与华为昇腾合作完成多项信创技术及产品的认证”并提及

“算力合作”

、“落地部署”等内容。经监管督促,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披露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称,前述“合作内容主要是指取

得华为公司相应的技术认证书即兼容性测试,并根据产品实施需求

向第三方采购华为的产品并使用。……兼容性测试,主要为了能够

让使用华为设备的客户兼容运行公司的产品解决方案。除了前述内

容以外,目前公司与华为公司没有业务合作,未向华为公司销售产

品或提供服务。

此外,根据《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安

强、阮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173 号)查明的事实,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公司未经核实即发布北云科技工作人员

提供的信息,导致披露的相关信息依据不充分,存在内容不完整、

风险提示不充分等情形。公司未制定通过上证 e 互动和业绩说明会

等对外发布信息的制度,出现上述未经核实即对外发布相关信息的

行为。

2

综上,公司在业绩说明会中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发布此前未披

露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且发布的信息未经

核实,依据不充分,未充分完整地揭示相关风险;在上证 e 互动平

台上发布与华为合作信息,未准确说明其业务内容,作出“华为昇

腾 AI 产业链的重要合作伙伴之一”的表述没有充分依据,夸大了合

作关系,对投资者判断公司在华为昇腾相关产业链中的地位具有一

定误导性,且在出现媒体报道时未及时就热点概念所涉事项进行针

对性澄清说明,经监管督促后才予以补充披露。公司发布上述相关

信息不准确、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 2.1.5 条、

第 2.1.6 条、第 2.1.8 条、第 2.3.1 条、第 2.3.3 条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7.1.1 条、

第 7.1.4 条、第 7.5.3 条、第 7.5.4 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

长兼总经理章安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

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阮蔚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

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

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

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章安强、时任

3

董事会秘书阮蔚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

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

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1 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

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

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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