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259 号 关于对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多伦科技,A 股证券代码:603528; 章安强,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阮 蔚,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3 年 11 月 10 日 15 时 39 分,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发布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显示,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 14 时至 15 时业绩说明会召开期间对投资者提问回复 “目前湖南北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云科技)的 Alice GNSS 高精度定位芯片已通过了国际权威的 ISO26262功能安全产品认证,成为国内首款、全球第二款获此认证的高精度定位芯片”等内容。 公司发布上述信息后,公司股票价格于次一交易日涨停,且于2023 年 11 月 13 日至 17 日连续涨停。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披 1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北云科技为公司的参股公司,目前公司对其参股比例为 13.5057%,2022 年度、2023 年半年度公司对其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损益分别为-275.48 万元、-303.73万元,对公司经营没有重大影响,并称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需要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告提交当日,已有媒体将公司列为华为概念股,且公司曾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8 月 21 日、9 月 7 日在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回复投资者提问时称“公司作为华为昇腾 AI 产业链的重要合作伙伴之一,与华为昇腾合作完成多项信创技术及产品的认证”并提及“算力合作” 、“落地部署”等内容。经监管督促,公司于 2023 年 11月 16 日披露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称,前述“合作内容主要是指取得华为公司相应的技术认证书即兼容性测试,并根据产品实施需求向第三方采购华为的产品并使用。……兼容性测试,主要为了能够让使用华为设备的客户兼容运行公司的产品解决方案。除了前述内容以外,目前公司与华为公司没有业务合作,未向华为公司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 ” 此外,根据《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安强、阮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173 号)查明的事实,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公司未经核实即发布北云科技工作人员提供的信息,导致披露的相关信息依据不充分,存在内容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等情形。公司未制定通过上证 e 互动和业绩说明会等对外发布信息的制度,出现上述未经核实即对外发布相关信息的行为。 2 综上,公司在业绩说明会中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发布此前未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且发布的信息未经核实,依据不充分,未充分完整地揭示相关风险;在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发布与华为合作信息,未准确说明其业务内容,作出“华为昇腾 AI 产业链的重要合作伙伴之一”的表述没有充分依据,夸大了合作关系,对投资者判断公司在华为昇腾相关产业链中的地位具有一定误导性,且在出现媒体报道时未及时就热点概念所涉事项进行针对性澄清说明,经监管督促后才予以补充披露。公司发布上述相关信息不准确、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 2.1.5 条、第 2.1.6 条、第 2.1.8 条、第 2.3.1 条、第 2.3.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7.1.1 条、第 7.1.4 条、第 7.5.3 条、第 7.5.4 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章安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阮蔚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章安强、时任 3董事会秘书阮蔚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1 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