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266 号关于对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施清岛,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沈卫锋,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9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披露《关于远期外汇交易产生汇兑损失的提示性公告》称,为锁定设备采购成本,公司分别于2022年12月5日远期锁汇买入30.23亿日元、2023年2月7日远期锁汇买入31.96亿日元。公司迟至2023年8月22日才就该事项补充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五十条等有关规 1定。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时任董事长施清岛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时任总经理沈卫锋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栾承连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对公司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上述人员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上述违规事项,我部已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栾承连作出监管警示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施清岛、时任总经理沈卫锋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 2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3